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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法国华商联合会章程
根据1901年协会法向巴黎警察局以w922006778 编号申报
(1990年12月18日正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总则
本会由会员依据本章程组成,本会系依照1901年7月1日法律修改版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的非赢利性组织。
本会由中国企业和经贸机构所创建。
本会由在中法两国间从事经济和贸易活动的中国、法国及其它国家的企业和机构组成。
本会是经中国政府商务部批准成立,并且受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的业务指导。
本会是在法国中资企业的正式代表机构。
第二条: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法国华商联合会” French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为(FCC)。
第三条:宗旨
作为在法国中资企业的正式代表机构,本会的宗旨是:
- 与中法两国政府部门联系和沟通;
- 帮助中资企业和经贸机构深入了解法国的市场状况,特别是法律和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提供相应的知识和信息;
- 促进中资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互利互助,协调发展;
- 促进中国与法国企业和经贸机构之间的合作;
- 致力于中法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深化和发展;
- 在法国组织和承办中国政府部门委托的经贸活动和会议;
- 组织和参与同中法两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工商机构的意见沟通和信息交流活动;
- 组织和参与经济、法律、历史和文化等领域的讲座、研讨、参观、访谈等活动;
- 收集、提供和发布来自商业和金融业的信息,传递中国经济运行、企业活动和产品变化等方面的客观信息;
组织促进中资企业之间信息及资源共享和互利互助等各类活动。
并且在总体上,发展与上述宗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限
本会设立后无限期存在。
第五条:会员
本会的成员分为两个大类:正式会员和合作会员
(一)正式会员
1,正式会员的权利
正式会员享受与合作会员同样的权利。
正式会员此外还能够享受下列权利:
- 参与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以及工作决议的审定;
- 拥有理事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正式会员的义务
- 正式会员必须遵守与合作会员拥有同样的义务。此外还需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每年向本会提供涉及其企业或机构情况的基本资料文件。
(二)合作会员
1,合作会员的权利
合作会员能够享受下列权利:
- 享受本会提供的某些服务,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 通过本会的渠道,相互交流其业务活动和产品介绍;
- 通过本会的渠道,向中法两国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反映其情况、建议和意见;
- 与本会共同组织与其目标相关的活动;
- 对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 在本会会员名录之中列出其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企业或机构的介绍资料。
合作会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退出本会。
2,合作会员的义务
合作会员必须遵守下列义务:
- 遵守中法两国法律,维护两国友好关系。被中法两国任何一方司法机关认定有触犯刑法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入会,已入会的经本会理事会决议可取消会员资格;
- 遵守本会的决议,支持其履行职能;
- 缴纳每年的会费;
- 确保所提供入会材料的真实性。如确认提供虚假材料,经理事会决议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会费及收入
本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 捐赠;
- 赞助;
- 政府资助;
- 以及未受到现行法律和法规禁止的所有其他资源。
行政和管理
本会的管理由三级机构来负责:会员协商大会、正式会员审议大会和理事会。
第七条:会员协商大会
会员协商大会的参加者包括正式会员和合作会员在内的本会全体会员。
(一)职能
协商大会为本会议事机构,其职能为对本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运作机制
协商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紧急和特殊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协商大会由会长或者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主持。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列席协商大会。
秘书长负责起草协商大会的纪要,秘书长不在场时由主持人所指定的人士负责起草协商大会的纪要。
第八条:正式会员审议大会
正式会员审议大会的参加者包括本会的全体正式会员。
(一)职能
正式会员审议大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其职能为:
- 审定本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草案,审定机构设置、调整其工作方案和其他重要事项;
- 选举和更换理事 ;
- 审定理事会提出的决议 ;
-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该报告内容涉及本会的现状、其在上一年度期间的业务活动、以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走势 ;
- 审定上一年度的账务报表以及对财务预算进行表决;
- 审定会费标准及其修改方案;
- 审定年度财务报告。
(二)运作机制
正式会员审议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和特殊情况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由会长或者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主持。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列席会
议。秘书长在场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秘书长不在场时由主持人所指定的人士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正式会员审议大会决议经与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总体上,表决一般以正式会员无反对意见即通过的形式进行。如果半数以上与会者提出要求,则投票可以无记名方式进
行。遇到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议主持人的一票具有裁决权。
本会章程的修改稿必须经过为此参加正式会员审议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投票赞成和接受之后才能生效。
第九条:理事会
(一)职能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能为:
- 确保本会拥有能够使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 准备和审核将要提交正式会员审议大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 通过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保障本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组成和责任分工
理事会由至少11名理事组成,具体人数由在任理事会在换届选举前,根据本会发展情况商定;理事来自正式会员、法人单位,每一个单位要派出负责人或领导人作为代表。
理事会包括1名会长、2名副会长和1名秘书长,除秘书长外,他们在各位理事代表之中通过选举产生。
(1)会长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法律文件(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议、纪要等)和财务文件,作为本会第一代表人组织或参与本会活动。
会长在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作为本会的唯一代表,并且对此拥有所有的权利。他有资格以协会的名义参与司法事务。
(2)第一和第二副会长
协助会长负责审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议、纪要等法律文件。
协助会长收集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并起草调研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代表本会行使权益。
(3)秘书长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完成日常工作,包括起草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议、纪要等文件,维护互联网站,负责联络和接待,保管和使用公章,办理日常行政事务;积极策划并
组织活动,以增强本会的影响力。在会长和副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秘书长代表本会行使权益。秘书长同时还担任本会财务总管的职务。
(4)理事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之外的理事代表会员对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理事必须每年在1至6月期间、以及7至12月期间两次对本会账目进行检查,并向理事会
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在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缺席的情况下,理事代表本会行使权益。
(三)理事的产生和任期
除贸促会代表处为本会常设理事和秘书长单位,无需参选外;其他理事从正式会员之中由正式会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本会秘书处至少在理事选举10天前,将理
事选举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正式会员。由正式会员报名形成候选人名单。该候选人名单将由任期结束的理事会进行初步筛选,以便确认每一位候选人的代表性和贡
献能力。只有通过该项初步筛选的候选人才拥有候选资格。当候选理事人数等于规定理事人数时,候选人自动成为理事;当候选人多于规定理事人数时,得票最多候选人为
理事。遇有两位或多位候选人相同得票数情况,需对得票相同者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规则与上述规定相同。
会长和副会长从理事之中由理事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理事可以自己要求成为这些职务的候选人,也可以由其他理事推荐成为候选人。遇到有相同得票数的情况,需对
得票相同者再次投票,选出得票多者担任。得票多的副会长为第一副会长。
理事及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理事只能由正式会员企业或单位的自然人、领导人或负责人担任。在理事本人不能亲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从该企业或单位委派另一名领导人或负责人来代替。企业或单
位负责人更换时,由新负责人继任其职务(也包括会长和副会长)。企业或单位退会或新领导人或负责人书面提出不愿继任,或拒不尽理事义务,或三次不参加、也不派代
表参加理事会,视为放弃所任职位,须进行补选。
理事职务属于无报酬岗位。
(四)理事会工作机制
(1)理事会的召开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紧急和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特别会议。召集理事会时需提出议题,并要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时才有效。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或理
事主持。中国驻法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列席会议。秘书长在场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秘书长不在场时由主持人所指定人士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2)理事会决议的表决
无论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才能通过;而章程或者内部管理规定被修改时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能通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的一票具有裁决权。
第十条:秘书处
秘书处为具体办理日常事务和组织活动的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其工作团队由会员单位派出或提供的兼职人员、本会的雇员、或者是服务外包单位派遣人员等组成。秘书处
的行政办公场所可由本会租赁,也可通过赞助解决。办公场所可以与本会注册场所一致,也可以是另外一个场所。秘书处办公场所的选定和变更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
本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一直到12月31日结束。
第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将制定一个内部管理制度来详细规范和完善本会的运作规定。只有理事会才有权修改和取消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解散和财产清理
只有正式会员审议大会才有权宣布本会的解散和做出财产划归的决定,以及作出本会分裂或者是与其他一个或多个本会合并的决定。
正式会员审议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同意才能通过上述决定。
在本会因某种原因必须解散时,由正式会员审议大会指认一位或者几位清算人来具体负责清算事务。当清算工作结束时,由正式会员审议大会作出净资产的划归决定。
在整个清算的过程中,正式会员审议大会的权力继续发挥作用;正式会员审议大会有权向前任的理事会发放交割证明书、解除清算人的职务、重新任命其他清算人、更改清
算人的权限、审核清算账目、以及向交割清算人授权。